南京药品流通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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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南京药品流通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南京药品流通行业协会;英文名称:NANJING PHARMACEUTICAL CIRCULATIO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NJPC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组建,由在南京市从事医药商品研发、销售、制造、配送等相关的企业、科研院校、咨询机构、社会团体等医药行业相关单位等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企业,发展行业。发挥好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社会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企业合理要求;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开展自律性行业管理,为促进医药商品流通的健康发展提供服务,更好地满足人民防病、治病、康复保健的需要,推进我市医药商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京市民政局。

本会与南京市商务局脱钩后,依法独立运行,接受南京市商务局的业务指导。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19号云密城2幢A栋40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医药流通领域的主要法规和条例,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建立诚信体系,加强行业的自律和监督,对行业中违法会员企业提出处置建议。

(二)开展行业情况的调查研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订行业的中长期发展计划和行业各项标准,对医药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提出建议,为政府加强宏观管理当好参谋。

(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进行行业信息的统计和发布。

(四)依法为医药行业服务,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利益,反映行业诉求,协调行业矛盾。 

(五)为会员企业提供各种有效服务,协助解决业务经营中出现的问题,推动医药产业转型升级和技术进步,促进医药经济发展。 

(六)组织相关论坛、展会,开展行业间、国内、外考察和交流活动,促进企业间各种形式的合作,推动医药行业健康发展。

(七)助力提升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开展行业职工上岗培训、技能培训和职称考前培训、继续教育等,制订行业从业人员相关技术和服务标准,并开展行业技能竞赛。

(八)依据法律法规和行政部门委托,建立行业诚信服务体系,推进诚信服务档案建设,加强行业文明建设工作,塑造爱岗敬业、诚实守信的南京医药商业行业新形象。

(九)参与制定、修订行业准入、行业管理、市场竞争规则、行业标准及资格审查。

(十)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制,只接受单位会员。会员单位代表一般为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资质的医药商品研发、销售、制造、配送等相关企业、科研院校、咨询机构、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参加本会活动,执行本会决议,履行会员义务,缴纳相应会费;

(三)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协会秘书处审核;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制发会员证书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有提出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支持本会的工作,承担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主动向本会提供企业有关资料;

(三)遵纪守法,团结协作,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单位破产、停业和被注销营业执照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和协会《章程》,造成严重后果的,经本会理事会审核批准撤销其会员资格,担任的会内职务也相应免去。
    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本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3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等额选举不低于1/2;

(三)其他重大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的1/3。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协会会员单位,入会时间在一年以上;

(二)严格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三)积极参加并配合协会的各项活动,履行理事职责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出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候选人人选;选聘或罢免秘书长;

(七)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秘书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等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2/3。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2/3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是指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理事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等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议聘任或解聘专职工作人员,由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会员企业和有关单位的资助和捐赠;
(三)承接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2年11月2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