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20-02-01 18:11:31 编辑:admin
苏医保电传〔2020〕4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国医保电〔2020〕6号)要求,在前期苏医保电传〔2020〕2号文件的基础上,现就相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上来,以对人民生命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牵头成立领导小组,积极主动做好防治工作。
二、切实保障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按要求做好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保障的基础上,疫情流行期间,对于按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并安排资金,实施综合保障,中央和省级财政视情给予适当补助。各地务必做好防控经费保障工作,决不能因为费用问题延误疫情防控。
三、确保异地就医患者先行救治。对于确诊或疑似患者异地就医医保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先行垫付,并做好异地就医参保患者信息记录和医疗费用记账,疫情结束后全国统一组织清算。异地就医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由就医地按财社〔2020〕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对异地就医疑似患者医疗费用,按本通知第二条执行。
四、动态调整报销范围、及时更新信息系统。各地对纳入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要及时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同时,做好与医疗机构的信息系统对接,保证及时支付医疗费用。
五、协同做好疫情防控相关药品和耗材采购与价格监测监管工作。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密切关注相关药品价格和供应变化情况,对于供应和价格情况异常的,要及时通报移交相关部门。
六、建立信息收集及上报制度。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贯彻落实政策的指导,及时掌握政策落实情况,及时收集工作动态,全面统计预付医疗机构费用、患者结算人数、医疗费用和报销费用等情况,确保上报数据及时、准确。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指定1名联系人,于每日上午10点前,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参保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情况表》《预付医疗机构费用情况表》经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报省医疗保障局。工作动态可及时形成专题信息报省医疗保障局。
各地在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和情况,要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卫生健康委报告。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
2020年1月28日
-来源:江苏省医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