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20-02-01 18:09:04 编辑:admin
苏医保电传〔2020〕2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
各级医保、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实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保障人民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简化优化经办流程,全力配合医疗机构救治患者;各级医保、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当靠前指挥,建立专项工作机制,配合相关部门,积极做好联防联控工作;充分宣传解读疫情救治期间的医疗保障政策,解除群众看病就医顾虑,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二、强化责任,狠抓落实
各级医保、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救治保障“三个确保”要求,对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采取特殊报销政策。各级医保行政部门、经办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防控工作方案和经办工作流程,落细落实工作责任。
(一)临时调整医保支付范围。对确诊患者,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以最新版为准)所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原则上全部按照甲类目录管理。
(二)全力保障药品、医用耗材临床供应。对于疫情防控期间用于防护或临床必须使用的药品、医用耗材,未在省平台挂网的品种,公立医疗机构暂可线下搜寻,与企业商定采购价格,满足临床急需,事后向所在地设区市医保局备案。各地要立即启动国家诊疗方案防治药品的供应监测,督促生产经营企业组织货源并强化配送。
(三)充分发挥综合保障作用。对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对确诊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减少患者流动带来的传染风险。
(四)优化医保支付方式。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确保与医疗机构及时结算,对集中收治的医院可预付部分资金,减轻医院垫付压力。及时调整有关医疗机构的预算总额,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实行单列结算,不纳入医院总额预算控制指标。
(五)及时做好费用结算服务工作。各级经办机构要及时掌握疫情动态,维护信息系统费用结算畅通。对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治疗所需的药品暂不在省下发药品目录数据库内的,要及时给予手工报销。同时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参保人员跨省和省内异地就医结算,对未办理异地备案手续的,及时帮助补办手续。
三、统筹调度,合力攻坚
各级医保、财政部门要及时主动加强与卫生健康等联防联控部门的信息沟通,形成密切协作的防控合力。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医保经办服务,简化流程、特事特办;各单位要加强春节假期的值班值守,完善值班制度,做到防控工作不间断,经办服务不间断。各设区市要做好基金收支的动态监测和统计分析工作,自1月31日起,每周五12点前,报送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治疗人数、医疗费用、医保和医疗救助基金支出等情况。
各设区市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财政厅报告。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2020年1月23日
-来源:江苏省医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