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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短缺药品目录管理办法》 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03 14:40:46    编辑:admin

关于印发《江苏省短缺药品目录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

为合理制定我省短缺药品目录,加强目录规范管理,保障短缺药品供应,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等 9 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苏卫药政〔2017〕 9 号)等要求,我委制定了《江苏省短缺药品目录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 年 3 月 15 日

抄送:省经济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江苏省短缺药品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按照国家和我省短缺药品供应保障相关文件要求,为保障短缺药品供应,科学合理制定我省短缺药品目录,并加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短缺药品指临床必需、不可替代或不可完全替代,在一定时期内不能足量供应或存在供应风险,不能满足当前临床或预期临床用药需求,需要进行重点监测管理并纳入省级储备供应的药品。

第二章 目录确认

第三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我省多个渠道监测预警的短缺药品信息按月进行整理汇总。

第四条 省卫生计生委组织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监测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 制定形成我省短缺药品监控清单, 并重点选择全省面上发生严重短缺和可能或即将出现短缺的药品列入《短缺药品目录》 进行省级储备供应。

第五条 被列入《短缺药品目录》中的药品为我省集中采购的药品,具体到通用名 、剂型和规格,但不具体到生产厂家和价格等其他信息。

第六条 省卫生计生委组织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抽调有关专家对《短缺药品目录》 进行必要性、可替代性和可及性论证,必要时公开挂网征求社会意见。

第七条《短缺药品目 录》经省短缺药品供应保障部门会商联动机制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动机制办公室)审议通过后执行。审议《短缺药品目 录》,可采取联动机制办公室各成员单位集体会议的形式进行,也可由省卫生计生委药政处书面分别征求联动机制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意见。

第三章 目录管理

第八条 《短缺药品目 录》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调整更新一次,对突发短缺且临床必需的药品可随时列入。

第九条 对列入《短缺药品目录》的药品,若生产供应情况趋于稳定、短缺风险可以解除,在省级承储企业与药品生产企业签订的供货协议期满内,经双方协商,该药品可提前退出《短缺药品目录》。

第十条 《短缺药品目 录》 调整更新的程序如下:

(一)省卫生计生委药政处组织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根据药品供应保障工作实际,提出《短缺药品目录》 调整更新方案。

(二)《短缺药品目 录》 调整更新方案提交联动机制办公室审议通过。

(三)省卫生计生委根据审议通过的《短缺药品目录》调整更新方案,对《短缺药品目录》进行调整更新并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鼓励省内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社会团体对《短缺药品目 录》提出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 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

第四章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应参照本办法规定,在国家短缺药品清单和我省短缺药品目 录的基础上,制定市级短缺药品目录, 落实分级储备任务,切实保障短缺药品临床供应。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计生委药政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