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18-12-27 08:52:13 编辑:admin
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
(苏卫药政〔2018〕11号)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家和我省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相关决策部署,为进一步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村卫生室,下同)诊疗活动的有效开展,更好地满足群众看病就医需求,现就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供应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药品配备政策。进一步理清基本药物属性定位,不断完善基本药物制度,促进基本药物优质优惠、公平可及、优先使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自身诊疗服务范围和群众医疗服务需求,合理配备使用药品。鼓励优先使用常用低价药、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坚持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占主导地位的前提下,经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主要从医保目录内配备使用一定数量的非基本药物。规模较大、功能较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可参照二级综合医院的要求配备使用药品。
二、保障药品临床供应。顺应分级诊疗制度的建设,在医联体内加快构建有利于双向转诊的药品配备模式,确保上级医院下转到基层的常见病、慢性病及专科、专病患者和康复期(恢复期)患者的用药需求,促进基层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用药相衔接。从方便患者就近就医取药出发,对与家庭医生签约并在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保障范围内的患者,探索提供不超过2个月用药量的长处方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医联体建设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探索建立统一的药品采购配送和管理机制,在医联体内实现处方流动、药品共享。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短缺药品监测预警体系,着力构建短缺药品科学应对机制,综合施策保障药品临床供应。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执行短缺药品信息“每月零报告”制度,积极落实分级储备职能,努力做到对药品短缺问题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切实满足临床用药需求。
三、强化药品采购监管。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以省为单位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业务工作合理编制年度药品采购计划,并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采购药品、统一结算支付货款,落实“两票制”查验任务,严格执行零差率销售和地方医保报销政策。各地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日常采购监管,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监管系统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及供货企业网上购销药品、货款结算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考核,对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四、促进药品合理使用。各地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用药的组织领导,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全合理用药质控组织,完善合理用药管理制度,加强临床用药全过程监管。通过开展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等培训,切实提升临床医生合理用药水平,进一步优化用药结构,规范用药行为。加强对药品特别是抗菌药物临床使用管理,推行门诊和住院用药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和处方点评制度,规范合理用药,保障用药安全。结合医联体建设工作,鼓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通过人才帮扶、业务指导和项目协作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指导,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群众提供更优质、安全、便捷的药事服务。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