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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2-04 11:26:24    编辑:admin

根据苏医保电传〔2020〕4号通知要求,在前期宁医发〔2020〕5号文件的基础上,就疫情流行期间相关事项补充明确如下:
  1、扩大保障范围。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患者医疗费用纳入保障范围,与确诊患者同等对待。对按医保政策规定报销之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定点收治医疗机构不予收取。
  2、确保先行救治。对于异地就医确诊或疑似患者,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医保支付的费用由医保部门先行垫付,定点收治医疗机构做好患者信息记录和医疗费用记账,不收取个人负担部分费用。

  3、优化结算方式。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实行单列结算,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总额控制预算范围。对确诊和疑似患者(含异地就医患者)垫付、记账的医疗费用,疫情结束后由市医保中心与收治定点医疗机构统一清算,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


通知原文链接:http://nj.jspca.com.cn/rulelaw/show/750.html

-来源:南京市医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