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20-02-01 18:20:04 编辑:admin
宁医发〔2020〕7号
各医保分局,各区财政局、卫健委,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区医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苏医保电传〔2020〕4号)要求,在前期宁医发〔2020〕5号文件的基础上,现就疫情流行期间相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充分认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上来,以对人民生命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牵头分别成立领导小组,积极主动做好防治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
(一)切实保障确诊和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对于按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确诊和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予以补助,定点医疗机构不予收取。
(二)确保异地就医确诊和疑似患者先行救治。对于异地就医确诊或疑似患者医保支付的费用由医保部门先行垫付,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异地就医参保患者信息记录和医疗费用记账,不收取个人负担部分费用。对异地就医确诊和疑似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
(三)动态调整报销范围、及时更新信息系统。对纳入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市医疗保障局及时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市医保中心做好与定点医疗机构的信息系统对接,保证及时支付医疗费用。
(四)优化医保支付方式。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实行单列结算,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总额控制预算范围。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含异地就医患者)医疗费用,由市医保中心与收治定点医疗机构统一清算,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
(五)协同做好疫情防控相关药品和耗材采购与价格监测工作。密切关注相关药品价格和供应变化情况,对于供应和价格情况异常的,及时通报移交相关部门。
三、进一步畅通信息报送
各区相关部门要及时掌握属地政策落实情况,及时收集防控工作动态,在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和情况,要按条口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报告。建立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信息日报制度,由市医保中心统计预付医疗机构费用、患者结算人数、医疗费用和报销费用等情况,填写《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参保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情况表》、《南京市预付医疗机构费用情况表》(见附件1、附件2),于每日上午9:00点前指定专人报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于每日上午10:00前报省医疗保障局。
联系人:市医疗保障局 沈 健 18013988990
市财政局 付 伟 15195806372
市卫生健康委 褚尤彪 15345189760
附件:1.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参保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情况表
南京市医疗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29日
——南京市医保局红头文件原文: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
-来源:南京市医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