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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11 15:30:36    编辑:admin

(苏卫医政〔2021〕13号)

各设区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人民政府,省管各医疗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1年2月25日

 

 

附件:

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实施意见

  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提高合理用药水平,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6部门《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2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药事管理组织,加强药品配备管理

  (一)组建省市级药学专家团队。省、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牵头成立省级、市级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药师专家库,为药事管理和药学服务提供技术支持。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在确定采购目录和采购计划工作中,应当在其主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下,从药师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药学专家参加,并加大药学专家意见的权重。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试点建立总药师制度,并将总药师纳入药师专家库管理。(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优化医疗机构用药结构。各医疗机构要依据安全、有效、经济的用药原则,结合诊疗服务范围和本地区疾病发病规律,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充分评估论证后,建立本机构用药目录,并按照临床用药需求及时调整。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定期调研、分析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配备使用情况,指导督促医疗机构不断优化用药目录,形成科学合理的用药结构。推动医疗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及省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及国家医保目录药品,形成以基本药物为主导、非基本药物为补充1+X用药模式。结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情况,逐步提升基本药物使用占比,最终实现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公立医院、三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配备品种数量占比原则上分别不低于90%、80%、60%,专科医院对照同级别综合医院和中医院比例下调5-10个百分点。(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三)规范药品遴选采购管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在遴选药品、调整药品品种或者供应企业过程中,要坚持集体决策并公开程序,实施阳光采购,鼓励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充分竞争。及时落实医保谈判药集中采购相关要求,做到“有需必采”,并按要求指导临床医师做好集中采购药品使用工作。公立医疗机构应在省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和生产企业中,选定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由生产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确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负责执行本机构药品采购,严格落实药品购入检查、验收等制度。依托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积极参与建设全国药品公共采购市场。(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政务办、省药监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四)探索医联体内统一药品供应保障模式。鼓励由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疗共同体探索建立上下级医疗机构相衔接的“五统一”药品供应保障模式。建立由医联体龙头医院牵头,各成员单位参与的医联体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统筹医联体内药品供应保障工作。制定医联体内各医疗机构统一使用的药品清单(具体到通用名、剂型、规格)。在遵循我省药品集中采购总体政策框架下,推进以医联体为单位集中带量采购,切实降低药品价格。建立统一的药学服务标准或规范,实现处方点评、前置审核、临床药师签约服务等药事管理工作一体化,探索推动临床急需的医疗机构制剂在医联体内调剂使用。以县(市、区)或县域医共体为单位与供货企业统一签订购销合同,建立切合实际、保障供应的配送关系,按时统一向供货企业结算支付药品货款。(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政务办、省药监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二、推进药学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合理用药水平

  (五)强化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医疗机构应完善本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建立覆盖药品采购、贮存、发放、调配、使用等全链条式药品管理和监测网络,实行动态管理,预估药品使用需求,实现药品院内信息可追溯。各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加强药品质量管理,完善药品储存保管条件,配齐相关设施设备,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养护与质量检查。遵循近效期先出的原则,按规定处置过期药品。严格规范特殊药品、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等药品的管理,防止流入非法渠道。各级药事管理质量控制中心应指导医疗机构,监测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害事件,按规定及时上报,做好药品不良事件应急处置,维护患者安全。(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六)规范医师处方行为。各医疗机构要完善院内处方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用药指南、指导原则、技术规范培训,严格规范处方权授予工作。要加强对医师处方行为的管理,指导医师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在遵循药品说明书、提供药品使用医嘱、注意特殊人群用药禁忌的前提下,依据相关疾病诊疗规范、用药指南和临床路径规范开具完整处方。(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七)提高处方审核调剂能力各医疗机构要加大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引进和培养培训力度,提高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处方审核、调剂等药学服务能力。落实处方审核、调剂制度,在收费和调配环节前,对所有处方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处方的合法性、规范性、适宜性和安全性。要严格按照“四查十对”原则审核处方,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开具处方的医师进行修改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要成立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处方点评工作小组,确定点评开展频次、处方抽样方法和抽样率,建立常态化处方点评制度,定期公布处方点评结果,通报不规范处方、不适宜及超常处方,提出质量改进建议,确保患者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用药。(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八)完善绩效考核体系。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药物合理使用指标纳入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内容,并细化处方点评、抗菌药物使用、基本药物和集采药物采购使用相关考核指标。各医疗机构应将药品合理使用相关指标纳入医师、药师绩效考核体系。医保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考核,发现不符合医保基金支出管理要求的处方,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和协议进行处理,并做好和医疗机构的沟通。(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三、拓展药学服务范围,转变药学服务模式

  (九)改善医疗机构内药学服务。各医疗机构要根据诊疗服务范围和服务量等因素,科学设置药学岗位,配齐临床药师。临床药师要积极加入院内多学科诊疗团队,围绕患者需求和临床治疗特点开展专科药学服务,参与临床治疗方案制订,开展用药医嘱审核、用药监测评估、用药教育等。鼓励医疗机构建立临床药师院际会诊制度,医疗机构收到其他医疗机构邀请后,可在不影响本机构药学工作前提下,安排本机构临床药师至其他医疗机构进行药学会诊,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鼓励有条件医疗机构开展药学门诊服务,为患者提供用药咨询和指导。(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财政厅按职能分工负责

  (十)拓展居家药学服务范围。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按照《关于开展家庭药师培训工作的通知》(苏卫药政〔2020〕5号)要求,建立线上教学与集中授课相结合的标准化培训路径,大力开展基层医疗机构药学人员培训,提升其药学服务专业知识水平和慢病用药、居家药物治疗管理能力。将培训合格的药师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明确家庭药师的岗位职责、考核办法和绩效分配办法等。鼓励将医联体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师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采取进修学习、对口支援、远程教育等方式,大力开展全科医生、社区护士的合理用药知识培训,帮助基层提高药学服务水平。各家庭医生团队要为签约居民提供用药建档、药物咨询、药物治疗管理、重点人群用药监护、家庭药箱管理、合理用药科普等丰富多样的个性化签约服务,积极为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开展居家药学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十一)创新信息化药学服务模式。鼓励各地组织医疗机构药师,依托互联网医院、远程医疗协作网、手机软件等平台,开展药品和处方信息查询、药品使用指导、药品知识宣传、慢病患者定时用药提醒、用药随访等互联网络上的药学服务,指导患者安全合理用药。加强电子处方流转全过程监管,医疗机构在电子处方开具、审核、调配过程中,均应有工作人员的电子签章或信息系统留痕,确保电子处方完整可追溯。将电子处方统一纳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对医师和药师的绩效考核体系,强化电子处方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开展电子处方的医疗机构应将处方系统与药房配药系统对接,缩短患者取药等候时间。鼓励医疗机构处方信息与药品零售药店的信息联通,方便患者在药品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药监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十二)开展特色中药服务。各中医院要按照中药饮片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加强中药饮片采购、验收、储存、调剂、煎煮、临方炮制等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以及饮片处方管理。积极开展接受患者委托,按医师处方制作丸、散、膏等剂型的服务,挖掘整理传统中药加工方法,探索中药饮片代加工、配送等服务,方便人民群众。(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药监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四、健全保障机制,推进药学人才队伍建设

  (十三)加大合理培训力度。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药品合理使用培训作为医师、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重要内容,开展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处方集培训,实现医疗机构医师、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培训全覆盖。要重点加强对基本药物、抗菌药物、常用和急救药物临床合理使用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参与药物治疗管理的能力。(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十四)推进药学人才教育培养。鼓励高校开展临床药学本科招生,并根据药学服务需求合理确定药学相关专业招生规模及结构,适度增加临床药学研究生招生人数。加强药学相关学科建设,鼓励与医院开展合作,强化医学类专业学生药物治疗相关专业知识和临床实践能力学习培养。加强药学类专业高职专科教育,为医疗机构培养药学、制剂生产等专业技术技能人才。(省教育厅负责

  (十五)体现药学服务价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将药学服务内容纳入医院等级评审,提升药学服务水平。各地要探索药学服务费在医疗服务收费中的比例,在药师薪酬中体现药学人员劳务价值。将药师审核处方情况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体系,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减少药品浪费。(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十六)完善药师队伍激励保障机制。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两个允许”要求,在内部分配中,充分考虑药学岗位特点以及处方审核等技术劳务价值,合理确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绩效工资,提高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职业获得感。各级人社部门要建立以临床需求为导向、符合药学服务特点的医疗机构药学职称评审制度,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药学人员聘用制度。(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能分工负责

  五、完善行业监管措施,坚持药房公益性

  (十七)做好短缺药预警和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定期监测分析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品种、生产企业、使用数量、采购价格、供应配送等情况,并强化监测分析结果的运用。落实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制度,及时报送、审核、处置短缺药品信息。定期制定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对清单内药品采取直接挂网、定点储备等措施,保障临床用药需求。以药品临床价值为导向,开展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指导临床合理用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公立医疗机构结合基础积累、技术特长和自身需求,重点对基本药物临床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开展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本单位药品采购、使用和管理等各个方面。(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政务办、省药监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十八)加强重点监控药品管理。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合理用药监测指标体系和有关要求,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施监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对临床使用不规范、价格昂贵及用药金额占比较大的药品,及时纳入重点监控药品目录,进行重点管理和监测评价,并采取排名通报、限期整改、将重点监控药品收入占比纳入医疗机构绩效考核等措施,促进重点监控药品的合理使用。(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药监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十九)坚持公立医疗机构药房公益性。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大型活动管理和报备制度。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企业举办或赞助的、药品耗材推广学术会议和培训项目等的管理,履行院内公示、备案备查制度。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始终坚持公益性,不得承包、出租药房,不得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不得以任何形式开设营利性药店。公立医疗机构与企业合作开展物流延伸服务应向企业支付相关费用,严禁企业参与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将辖区内医疗机构药房管理情况纳入药事管理检查内容,定期随机进行检查。(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六、强化组织实施,促进政策落地落实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工作,并作为医改重点任务进行部署。各市要结合实际,在广泛征求包括学协会组织等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市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工作方案,推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十一)落实部门职责。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制定药事质控指标,加强临床药师培养培训,落实药学服务技术标准和规范,加强药事管理监管考核。教育部门要推动药学特别是临床药学专业学生的培养,合理确定招生规模,确保教学效果。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投入责任。人社部门要加快推进公立医院薪酬和职称评审制度改革,指导公立医院开展药学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医疗保障部门要统筹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根据中医药特点,加强医疗机构中药药事管理,促进中药合理使用。

  (二十二)持续跟踪督促。省卫生健康委要会同相关部门,监测各地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工作进展,定期分析通报。各地要强化政策指导,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提高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水平,将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报至省级相关部门。

  (二十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合理用药宣传和政策解读,大力宣传药学服务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要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为医疗机构药学人员创造良好执业环境,增强药学人员职业荣誉感,为人民群众提供更高水平更高质量的药学服务。

  

 

-来源: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