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20-03-24 19:12:59 编辑:admin
3月2日,江苏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江苏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等优惠政策主要精神,省医保局负责人介绍了《江苏省医保局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相关政策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
“四个明确”确保《实施方案》落地见效
我省《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江苏实际,对国家《指导意见》作了进一步深化和细化。主要作了“四个明确”:
一是明确减征范围。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会议精神,本次减征政策主要目的是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为切实做到精准施策,有针对性,此次我省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范围明确为:参加我省职工医保的企业(包括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二是明确实施的地区和时限。此次我省《实施方案》明确,13个设区市统一执行减征政策,实施期限统一按照国家上限执行,即从2月起至6月末,共5个月。
三是明确阶段性减征和阶段性降费率的妥善衔接办法。在国家减征政策出台前,按照《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医保发〔2020〕9号)部署要求,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三部门已于2月14日联合下发通知,就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费率,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先行作出安排。目前,已有苏州、常州、无锡、扬州、泰州等5市执行了阶段性降费率政策。此次国家《指导意见》明确,降费率与减半征收措施不得同时叠加执行,考虑到减半征收对减轻企业负担的力度大于降费率政策,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我省《实施方案》明确,先施行阶段性减征政策,已实行阶段性降费率的设区市,应改按降费率前职工医保原单位缴费率减半征收。减征期结束后,如符合省医保局等三部门所规定的阶段性降费率实施条件的,仍可按程序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
四是明确生育保险不减征。我省目前已全面实施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本次减征和降费率政策仅减征和降低合并实施前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和费率,不含生育保险。
预计全年可减负160—180亿元
《实施方案》执行后,可较大幅度降低企业负担,对支持复工复产发挥积极作用,同时,职工医保基金仍保持在安全可控的运行范围内。经测算,全省企业医保费减半征收5个月,可减轻企业负担140.6亿元。预计减征5个月后,在确保基金安全运行的基础上,仍有8个设区市符合阶段性降费率的条件,如按0.5—1个百分点降费率,还可以有减征19—40亿的政策红利。两项减负措施实施到位后,预计全年可减负160—180亿元。
阶段性减征职工医保费不会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在回答记者“这次减征职工医保费会不会影响参保人员待遇?”提问时,省医保局负责人指出:这次阶段性减征政策主要是减轻企业负担,《实施方案》明确,在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要确保参保人员待遇不受影响。
一是今年起全省职工医保全面实施市级统筹,基金由设区市统收统支,共济能力得到增强,目前13个设区市基金累计结余备付月数都在10个月以上,阶段性减征虽然减少了相当量的基金当期收入,但是从中长期看,完全可以保持基金平稳运行,确保医保待遇支出不受影响。
二是阶段性减征只是对企业单位缴费进行阶段性5个月的减半征收,个人缴费部分不减免,包括个人账户和医疗费用报销的政策均保持不变。
三是为确保医疗机构更好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们通过提前预付资金、及时调整医疗机构基金支付预算总额、单列结算医保费用等方式,确保新冠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及时得到救治,减少医疗机构垫资压力。至2月28日,全省已累计向新冠肺炎集中收治定点医院和开设发热门诊定点医疗机构预付医保基金30.8亿元。同时,各级医保部门还大力通过网站、微信等方式实现15项医保公共服务事项“不见面”办理,方便群众待遇享受。
-来源:江苏省医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