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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08 22:33:56    编辑:admin

苏医保发[2020]6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在宁省属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安排,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确保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能及时采购用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用耗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畅通救治药品(医用耗材)挂网渠道。对国家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中涉及的药品(医用耗材)尚未在省平台挂网的,实行直接挂网,畅通医疗机构网上采购渠道。

  二、允许医疗机构线下应急采购。对未在省平台挂网,但疫情防控必需的其他药品(医用耗材),公立医疗机构可线下搜寻生产企业,公平协商确定采购价格,先应急采购使用满足疫情防控需求,再在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市医保局补办手续。

  三、加强药品(医用耗材)保供稳价监测。实时监测采购数据,重点关注疫情救治药品、短缺药、常用药的采购响应、库存和配送情况,提醒相关医药企业加紧备货,确保满足临床需求,提醒相关配送企业针对疫情防控期间可能出现的交通管制问题合理采取措施,确保药品(医用耗材)及时配送到位。在疫情防控期间,加大对相关药品(医用耗材)价格的监测力度,对存在不合理涨价的医疗机构和企业从严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企业列入我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黑名单。

  四、发布相关信息。为引导解决医用防护用品短缺问题,省医保局将组织对具备资质的医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信息进行整理并在省平台对外发布,供相关医疗机构和社会组织采购参考。

  五、各级医保部门应及时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药品(医用耗材)的采购工作,及时解决采购过程中出现的供应短缺、配送不到位等问题。遇有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告。

  六、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疫情防控结束时终止。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6日      

-来源:江苏省医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