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19-12-20 11:28:52 编辑:admin
国卫办医函〔2019〕8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近期,国家医保局等9部门印发了《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号),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区域范围从“4+7”个城市扩大到全国范围。为贯彻落实工作要求,切实做好中选药品的配备使用工作,让改革成果惠及更多群众,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中选药品配备和合理使用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深刻认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对推进医疗、医保、医药改革联动,提供质优价廉药品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中选药品在医疗机构的配备和合理使用工作。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把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面工作作为重点任务进行部署,科学制定实施方案,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扩面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二、畅通优先配备使用中选药品的政策通道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本地区上报的约定采购量,督促和指导医疗机构(含公立医疗机构和自愿参加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及时配备使用中选药品,确保按期完成合同用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审定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与供应保障。医疗机构要以临床需求为导向,进一步优化用药结构,将中选药品纳入本机构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鼓励医联体实行统一的中选药品供应目录,实施中选药品统一采购、统一配送。
三、提高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水平
医疗机构要加强中选药品合理使用管理,通过制定完善用药指南、将中选药品纳入临床路径、加强医务人员培训等措施,规范临床用药行为。医师应当依据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用药指南等合理开具处方,在保证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医疗机构要加强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对不按规定使用中选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相应条款严肃处理。鼓励为使用中选药品的重点患者提供药学门诊、药物重整、用药监护等药学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药学服务便利性。
四、建立完善相关激励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中选药品配备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公立医疗机构要将中选药品配备使用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绩效考核和绩效分配。对于优先合理使用、保证用量的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和医师,要在公立医院改革奖补资金、评优评先、职称评定中予以倾斜;对于不能按要求配备或采购量不足,或临床不合理使用等问题严重的公立医院,在医疗机构考核评价、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给予考核评价不合格、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等措施,以推动形成鼓励配备使用中选药品的导向。在对三级公立医院实施绩效考核的基础上,逐步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使用比例”指标推广至二级公立医院。要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医疗服务收支结余,按照“两个允许”的要求,统筹用于医务人员薪酬支出。
五、加强中选药品临床使用情况监测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和完善中选药品使用监测评价和预警制度。依托药品采购、使用等信息平台,建立畅通、及时、高效的信息上报和反馈渠道,及时统计中选药品使用信息,并对中选药品临床使用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和经济性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定期通报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对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医疗机构要做好临床风险评估、预案制定,做好用药情况监测及应急处置,并对患者作好解释说明。对可能出现的药品短缺或质量问题要提前预警,及时上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六、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培训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广泛开展医务人员宣传培训,使其深刻认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重大意义,在诊疗过程中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合理引导患者用药习惯,做好解释沟通。各地要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争取社会公众特别是重点患病人群的理解支持,提升患者对一致性评价的认识和对仿制药的信心,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地在工作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系。我委将适时组织调研检查,保障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顺利推进。
联系电话:医政医管局 010-68791976、68792730
传 真:010-68792206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19年12月1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