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19-02-18 14:11:36 编辑:admin
关于全面停止
公立医疗机构药房托管的通知
苏卫医政〔2019〕9号
各设区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省管有关医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8〕45号),现将全面停止公立医疗机构药房托管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持公立医疗机构药房的公益性。所有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承包、出租药房,不得向企业托管药房或与企业开展类似业务合作;在药房供应链优化过程中,要依法依规开展药品供应延伸服务合作,不得以药品供应延伸服务方式变相托管药房,切实切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与企业的利益关系,确保公立医疗机构对药房人、财、物的经营自主权和管理权。已经实行药房托管、变相托管的公立医疗机构应立即停止托管、变相托管行为,并妥善做好停止托管后的药品供应保障衔接工作。各设区市要针对公立医疗机构药房托管情况开展专项排查,并将排查情况于1月23日前报我委医政医管处。
二、完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组织体系。各级医疗机构应根据本机构功能、任务、规模设置相应的药学部门,配备和提供与药学部门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房屋、设备和设施;应充分发挥药事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履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职能,协调药学部门和临床、医技科室等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共同促进临床安全合理用药和相关药事管理工作科学规范。
三、转变药学服务模式,提升服务能力水平。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努力实现药学服务从“以药品为中心”向“以病人为中心”的转变,从“以保障药品供应为中心”向“在保障药品供应的基础上,以重点加强药学专业技术服务、不断提升药学服务能级、参与临床用药为中心”的转变。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开展治疗药物监测、精准药学个体化治疗、多学科诊疗、合理用药咨询等体现专业技术优势和价值的临床药学服务;要加强临床药师队伍建设,规范处方审核调剂和点评,做好用药监测和报告,促进临床规范合理用药;要加强药品库存管理,对易发生短缺的药品应当保证2-3个月药量,保证临床用药需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要对照《江苏省医疗机构药事工作建设管理评价标准》,加强内涵建设,规范诊疗行为、提升能力水平,努力提供优质、安全、人性化药学专业技术服务。
附件:公立医疗机构药房托管情况排查表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9年1月15日
附件:
公立医疗机构药房托管情况排查表
市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盖章)
序号 |
医疗机构名称 |
企业名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