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15-07-20 11:40:49 编辑:admin
宁卫药事〔2015〕5号
各区卫生局,各直属医疗机构,市药品集中采购托管中心: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药政﹝2014﹞16号)文件精神,为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促进基本药物合理使用,保障群众用药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巩固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果
巩固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果,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监管,着力加强承担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严格执行网上集中采购,零差率销售政策。不断提高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逐步实现全面配备并优先使用基本药物,促进与基层医疗机构的用药衔接,方便群众就医。
二、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
组织实施新一轮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配备使用政策,科学制定采购计划,稳步完成平台切换。坚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含省增补药物),突出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主导地位,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通用名数不低于50%。承担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销售金额不低于40%。政府办二、三级综合医院基本药物通用名数分别不低于80%和70%,销售金额分别不低于50%和25%;二、三级中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基本药物通用名数分别不低于70%和60%,销售金额不低于50%和25%;专科医院的配备比例和销售金额应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根据临床实际和群众用药需求,优先配备使用并逐步提高使用比例。为促进双向转诊、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兼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用药衔接,适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技术发展需求,待新版基本药物目录实施后,调整市药品代购目录。
三、加大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使用监管力度
严格执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结算和使用规定。坚持“六个统一”、落实“五个禁止”, 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发挥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监管作用,对购销双方的购销行为实时监控。落实采购计划,控制质量层次。在新一轮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后,各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通用名广覆盖。建立相对集中的区域配送关系。充分利用南京市基本药物采购结算监管平台,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的采购、配备、使用考核评价。加强对药品供货企业订单响应、产品配送、发票录入等情况的动态监测和考核。建立供货企业诚信记分考核和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机制,定期通报考核评价结果。
四、强化基本药物宣传培训和合理使用
各单位要按《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培训大纲要求,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完成不少于75学时的培训,参训率达95%以上。各区卫生局、各医疗卫生机构要组织培训考核和知识竞赛。并将培训考核结果与医务、药学人员职称晋升等挂钩。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把使用基本药物品种和金额占处方量的比例作为考核临床医生合理用药的指标,与绩效分配挂钩。加强药品超常购用预警干预力度,完善处方医嘱审核、点评措施,规范医师处方和药师调剂行为。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基本药物政策和合理用药知识,引导群众转变不合理用药习惯,促进临床首选和科学使用基本药物。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把完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政策作为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的重大举措,认真抓好落实。在新一轮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启动实施前,切实做好上一轮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
南京市卫生局
2015年2月15日
抄报:省卫生计生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