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15-07-05 21:56:11 编辑:admin
宁卫药事〔2015〕2号
各区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范采购、储存、保管、使用行为,确保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购用管理的组织领导
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工作,充分认识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重要性,健全由分管领导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组织,指定专人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医疗、护理、药学和管理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和安全管理意识。
市卫生局在药事处设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监管、人员培训、督导检查、违规查处等工作。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和第二类精神药品识别器的审核、发放及变更。组织对区域内医疗机构过期、损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销毁监督。同时,成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专家组,承担《印鉴卡》审核验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销毁监督、督导检查、违规查处等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购用制度,规范流程
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完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政策法规培训、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和专项检查等制度,健全岗位人员职责,规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采购、使用、管理流程,形成以制度规范环节、以岗位职责保证制度落实的管理体系。
(一)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自行组织培训,做好考核和登记,其他医疗机构由市卫生局委托南京医院协会临床药学管理专业委员会承办(二、三级医疗机构也可参加)。定期组织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可获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和调剂资格。
(二)规范《印鉴卡》、第二类精神药品识别器的审核、发放及变更
1.《印鉴卡》的申请
符合《印鉴卡》申请条件的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印鉴卡》,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印鉴卡》申请表(附件1);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
(4)《印鉴卡》登记表(附件2)。医疗管理、药学部门负责人,执业医师,药师及采购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培训证书复印件。
《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期满前三个月,医疗机构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重新办理申请。
2.《印鉴卡》的变更
当《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医疗机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填写《印鉴卡》变更表(附件3),提供相关资料(一式两份)办理变更手续。
3.第二类精神药品识别器的办理
符合申请条件的医疗机构申请办理第二类精神药品识别器,填写《第二类精神药品电子身份识别器》审核表(附件4),提交材料同《印鉴卡》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使用与销毁
符合资质要求的医疗机构统一在特殊药品采购系统进行网上采购。南京市药品集中采购托管中心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监管。各医疗机构要严格规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使用和管理。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在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下定期组织过期、损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销毁,并填写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报损凭单(附件5,一式两份)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其他医疗机构填写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报损凭单,携带实物到南京市卫生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办公室销毁。
三、进一步强化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购用监管,落实责任
各医疗机构要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明确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此项工作。严格落实各岗位人员工作责任。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市卫生行政部门实时监控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使用、库存、去向、网报等情况。定期对南京地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及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出现网报错误、使用管理不规范、医疗机构名称及人员变动时《印鉴卡》变更不及时等情况,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用《印鉴卡》。出现丢失被盗等情况,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市卫生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办公室电话:83633600。
南京市卫生局
201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