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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8-19 16:50:38    编辑:admin

 

透视2014经济体制改革五大着力点

国务院近日批转了发展改革委《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意见》,意见全文20日在中国政府网上公布。

  2014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背景下,今年经济体制改革会有哪些着力点?

  更大限度放权松绑,让市场主体迸发新的活力

 “重点取消对投资创业就业影响大、对经济社会发展制约明显的行政审批事项,更大限度地向市场放权、给企业松绑。”

  意见把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列为今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首位,强调要抓好简政放权的先手棋。

 “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而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更需要通过简政放权来激发市场活力。”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咨询研究部副部长王军说,本届政府开门第一件事就是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取得了积极进展,要进一步加大落实力度。

   意见明确,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开。加快探索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方式。

  意见紧扣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提出建立政府审批权力的正面清单和市场准入的负面清单,并指明了落地实施路径,彰显了改革决心。”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郭丽岩认为。

  放开所有竞争性领域,让民间资本大显身手

 “放开包括自然垄断行业竞争性业务在内的所有竞争性领域,为民间资本提供大显身手的舞台。”意见在部署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时明确提出。

  郭丽岩指出,放开所有竞争性领域,有利于合理定位国有企业职能。对垄断性国企要合理区分垄断性业务和竞争性业务,将竞争性业务分拆引入民间资本,同时加强对自然垄断性业务的政府规制。国企应从竞争性领域逐步收缩,大力发展股权多元化的混合所有制公司,给民营经济提供更大舞台。

  意见还提出“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机制”。王军认为,这有助于在基础设施等领域引进更多的社会资金,并提高运营效率。

  财税金融改革密集推出,让实体经济获得更好支持

  在税制改革中,今年除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改革外,意见还提出“坚持正税清费,推进煤炭资源税改革和房地产税、环境保护税立法相关工作”。

 “正税清费实际上是明确改革的方式。以房地产领域为例,收费较多权威性不足,所以房地产税改革中要包括取消不合理的费、将合理的费归并到税上来,这一过程要与立法结合。”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说。

  在外界关心的地方政府性债务方面,意见提出要“开明渠、堵暗道,建立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白景明认为,这些改革从债务的发生、使用、偿还三个角度构建防范债务风险的长效机制。

  在金融体制改革中,意见提出“加快推进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注重发展熟悉当地情况、特色鲜明的地方法人银行”“处理好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等。亚洲开发银行中国代表处高级经济学家庄健认为,要力促金融多元化,力促其对实体经济的支持,难点还是如何平衡金融创新和风险管控。

  积极推进价格改革,让价格信号更加灵敏准确

 “抓住当前物价水平总体稳定的时间窗口,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和交通、电信、医药、医疗服务等价格改革。”意见明确提出,凡是能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要坚决交给市场。

  郭丽岩指出,4月份CPI降至18个月以来的最低点。当前是全面推进价格改革的有利时机,尤其是价格扭曲较为严重、改革需求极为迫切、调价方案已酝酿多时、调价负面影响可防可控的重点领域,要把握好时机积极推进。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部研究员张立群认为,价格是市场经济最重要的信号和杠杆,要抓住推进价格改革难得的时间窗口,使价格信号更加灵敏准确,才能更好地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同时,在改革中要兼顾民众的承受能力。

  构建基本民生保障服务体系,让发展成果惠及民众

  改革不仅关系国家发展,而且与每个人生活息息相关。意见要求,以保基本、兜底线、促公平为核心,深化教育、文化、医药卫生、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领域改革,构建基本民生保障服务体系。

 “基本民生保障服务体系的提出,是对以往各项具体惠民生政策的整合,通过制度安排强化为政府责任。今后政府要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加大对基本民生保障的投入,让城乡居民普遍享受到基本公共服务。”张立群认为。

  庄健分析,保基本、兜底线、促公平的思维符合中国国情,民生改善不可能超越经济发展阶段。政府首先要兜住底,让社保安全网实现全覆盖,让低收入者生活有基本保障,形成制度安排,并稳步推进收入分配改革,在教育、就业等方面更加注重机会公平,才能让民众更好更公平地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江苏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网站2014/5/2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85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我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414)要求,现就低价药品清单及有关价格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方式。对现行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日均费用较低的药品(低价药品),取消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在日均费用标准内,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及竞争状况制定具体购销价格。

  二、确定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我委综合考虑药品生产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日均费用根据现行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政府未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的,按全国平均中标零售价格计算)和按药品说明书测算的平均日用量计算。现阶段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为: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我委公布低价药品清单后,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在20147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

  三、建立低价药品清单进入和退出机制。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因价格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符合低价药品标准的,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其纳入低价药品清单;属于我委定价范围内的药品,在我委调整清单前,可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先行调整。对因成本上涨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需突破低价药品标准的,要及时退出低价药品清单,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权限重新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其中,属于我委定价的药品,在我委重新定价前,暂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临时零售价格。

  四、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对列入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价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低价药品生产成本及实际购销价格的监测工作,对独家生产或具有一定垄断性的药品要重点监测。对价格变动频繁或变动幅度较大的,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调研,必要时应开展专项调查;对不合理的提价行为,要依法重点监管,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对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加强政策联动。加强价格、采购和报销政策的有机衔接。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完善低价药品采购办法,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调动医疗机构、医生和患者合理优先使用低价药品的积极性,促进用药结构优化,科学合理用药,减轻患者总体医药费用负担。

  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是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适应低价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变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满足临床用药基本需求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妥善措施确保改革平稳实施,取得实效。我委将建立定期评估机制,根据评估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我委之前发布的有关药品价格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