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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4年南京市基本药物制度与药事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8-19 16:46:29    编辑:admin

 

宁卫办药事〔20143 

各区卫生局,直属各单位,市药品集中采购托管中心: 

现将《2014年南京市基本药物制度与药事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4319

抄送:市级机关医院、明基医院、同仁医院、江北人民医院 

2014年南京市基本药物制度与药事管理工作要点

2014年,全市基本药物制度与药事管理工作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卫生事业发展大局,按照全市卫生工作会议精神、《2014年全省药政工作要点》以及“协同创新、重点提升、夯实基础、整合应用”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全面加强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着力规范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使用管理,保障群众基本用药权益。 

一、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巩固完善全市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果。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省增补药物目录以及相关配套政策,适时调整完善“南京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代购目录”。加大推进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非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力度,确保全面实施,基本药物采购品种占比不低于70%,金额占比不低于40%;认真落实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二级医院过渡期结束后,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公立医院全面落实基本药物联动采购规定,并将基本药物作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首选药物,按国家、省规定比例优先配备使用,并逐步提高使用比例。确保真正意义上的基本药物制度广覆盖。 

二、规范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使用。严格执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使用政策。新一轮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启动后,认真组织基层医疗机构科学合理制订采购计划,提高基本药物通用名采购覆盖率,严格控制第一层次中标产品采购比例,并在省、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上采购基本药物。按照相对集中、降低配送成本、确保配送到位率的要求,重新遴选新一轮南京市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各区在充分尊重生产企业自主或委托配送为主的基础上,引导建立相对集中的区域配送关系。充分发挥基本药物结算专户和周转金制度的作用,及时支付购药货款,逐步推广网银支付。加强对基本药物使用的监管,规范处方行为,定期发布工作简报,及时通报相关政策执行情况。 

    三、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积极配合做好省新一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坚持以省为单位,突出批量采购优势,兼顾区分情况分类采购特点,进一步完善公立医院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机制,确保全市网上采购率100%,不得网下采购、不得违价采购、不得标外采购。加强公立医院药品采购配送、验收入库、网上确认和结算支付管理,验配比(验收率/配送率)100%。加强药品备案采购管理,使用目录外产品,必须按程序经备案核准后方可采购。推进江宁、浦口、六合、高淳、溧水、化工园区区级公立医院改革,全面取消药品加成,使用基本药物品种占比不低于80%,金额占比不低于50%。推动市属二、三级医疗机构内部药品物流供管集成平台建设。 

四、做好短缺廉价常用药品供应保障工作。各区、各医疗机构认真贯彻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廉价、短缺药品生产供应和《江苏省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方案》的工作要求,加强药品需求动态监测,及时汇总、分析、报送短缺药品供求信息,监督配送企业严格落实供货责任,加强与省医药公司的沟通衔接,做好省卫生厅公布短缺药品目录内产品的定点采购工作。市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我市短缺药品信息,完善基本药物目录内短缺药品的调整替换、替代机制,完善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用量不确定、产量低的少数特殊药品定点储备机制,完善二、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短缺临床急救类药品的应急采购审批机制,确保短缺廉价药品供应,保证临床诊疗需要。 

   五、加强合理用药知识培训与宣传。按照国家培训大纲的要求,组织完成新版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集中培训及医疗机构内部系统培训,继续开展省增补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的培训,强化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知识培训,增强医务、药学人员科学用药观念,提高合理用药水平。2014年计划安排市级师资培训不少于4期,各区组织相关骨干集中培训不少于4期,确保培训人员、时间、内容、效果“四落实”,覆盖率、合格率均达100%。按照《全省农村乡镇卫生院药学人员千人培训计划(2012-2014年)》要求,组织药学人员完成2014年培训任务,确保三年培训工作全面完成。健全合理用药宣传机制,推动医疗机构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基本药物制度、安全用药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药师咨询等活动,提高群众安全、合理用药意识。 

六、落实基本药物制度的监测评价与考核。继续做好全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工作,按时报送基本药物制度月报表,动态监测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加强基本药物国家、省级监测点管理,逐步扩大监测评价范围,将村卫生室、非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纳入监测评价,确保数据按月报送,有效保证监测评价效果。充分发挥省、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的监管作用,加强对药品供货企业供货情况月积分考核,对考核扣分较多的企业采取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警告、限期改正、直至清退出南京市场等措施。加强对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备、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将其纳入对各区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各医疗机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与奖惩挂钩。 

七、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长效管理机制。继续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巩固整治成果,确保全市二、三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关键指标全部达标;加大基层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力度,确保门诊、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和抗菌药物静脉输注率等全面达标;全力推进社会办、企事业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促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同时,在总结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好的经验、做法以制度化形式固化,完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处方医嘱点评、数据月报、双十公示、诫勉谈话、培训教育、购用管理、信息化监管、检查督导等制度,针对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核心指标不反弹,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从阶段性活动转入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实现常态化长效管理,随时做好迎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督导检查的准备。 

   八、加大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力度。深化临床药学学科建设,全面加强药事管理和学术科研工作,落实临床药师制度,提升药学人员专业化、科学化水平。积极推进医院自制制剂与药品生产企业的协作,促进成熟产品走向市场。了解掌握合理用药底数,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评价机制,落实处方点评公示制度,加大预警干预力度,突出加强辅助药、抗肿瘤药、免疫调节药的临床应用管理。加强静脉输液配置中心建设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直报共享系统的管理。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日常监管,做好技术培训和印鉴卡变更工作。加强药品(疫苗)电子监管系统建设,逐步实现药品(疫苗)核注核销和全程监管。加强医疗机构药房建设与管理,修订《南京市一级以下医疗机构药事工作评价标准》,规范门诊部、诊所、卫生室药房(药柜)配置。加大对药事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九、强化医用耗材采购配送使用监管。进一步完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建设,做好与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数据对接。认真执行卫生部、省卫生厅高值医用耗材采购目录、南京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和相关政策,出台《南京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积极参与省卫生厅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按照省、市联动要求,待省完成综合评审、公示公布入围产品后,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与高值医用耗材入围企业进行价格谈判,确定采购产品价格和配送关系,签订购销合同,落实网上采购;适时调整完善南京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督促全市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落实网上集中采购工作,确保网上采购覆盖率达100%。加强医用耗材采购、使用、监测、评价监管,按照相对集中原则,优化配送关系,加强督导检查,建立供货企业诚信积分考核与公示制度,对质量不达标、配送不到位的企业实施约谈、警告和取消供应资格等干预机制。全面落实《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和《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临床应用管理的意见》,加强高值医用耗材临床应用管理,突出重点科室,完善监督管理机制,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采购率100%

十、健全药政管理组织体系。抓住新一轮机构改革的时机,进一步建立健全药政管理组织体系。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相应药政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人员编制,理顺与药品采购中心的业务关系,形成至上而下的工作体系。各医疗机构要健全相应的药事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药学人员,加强药师队伍建设,强化医务和药学人员的专业培训,特别要加强临床药师进修培训工作。加强作风建设,健全规章制度,严格队伍管理,不断提高药政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对本行政区内被查处的符合报送情形的企业,及时将相关材料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大药政工作督查力度,强化责任落实,切实承担起本地区和本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物政策的监管责任。加强工作协调,密切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南京市卫生局网站2014/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