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14-08-19 16:24:27 编辑:admin
宁价医〔2013〕385号
六合、浦口、高淳、溧水、江宁区物价局(发改局)及化工园区经济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省物价局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价医〔2013〕398号)和市政府医改工作推进会精神,推进我市区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我局制定了《南京市区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 京 市 物 价 局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南京市区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省物价局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价医〔2013〕398号)和市政府医改工作推进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区级公立医院价格综合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六合、浦口、高淳、溧水区辖区内所有区级公立医院和化工园区内的区级公立医院。
去年已试点改革的江宁区公立医院的医疗服务价格低于或高于本实施意见中有关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区价格部门在全面评估改革效果的基础上, 以2012年药品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根据实际补偿情况,合理调整价格。
二、总体要求
全面推进区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破除“以药养医”,建立新型医疗服务定价机制和价格管理机制,有效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促进医院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
(一)取消区级公立医院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提高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护理、诊疗、手术和传统中医等医疗服务价格,降低部分检验检查价格。
(三)医药价格综合改革与医保支付方式、政府财政保障机制、医院运行机制、医疗服务体系、监管机制等改革协调实施,合理控制区级公立医院费用增长幅度,总体上不增加患者个人支付的医药费用负担。
(四)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与公立医院考核结果挂钩的联动机制。
三、医疗服务项目调价规定
(一)取消特需病房床位费、高级专家诊疗中心专家门诊(会诊)诊查费两项特需医疗服务项目。
(二)部分医疗项目价格暂不调整,按原规定的医疗项目价格执行,详见附表1。
(三)检验、血型与配血等项目和价格统一按省物价局规定的新标准执行,详见附表2。
(四)提高诊察费项目价格。将挂号费、急诊挂号费、药事服务费项目统一合并为诊察费,不再单设挂号费、急诊挂号费、药事服务费。设立方便门诊窗口,对只取药及慢性病病人定期检查、不需另外提供新的治疗方案的,按不超过规定价格20%收取。
(五)提高部分注射、护理等综合服务类项目价格。
(六)提高体现医疗技术的治疗、手术价格。
(七)提高病房床位价格。不再区分病房等级,按每间病房的床位数定价。
以上四、五、六、七按附表3、4指导价格或调整幅度,由各区结合本区实际情况提出调整建议。
(八)大生化等常规检验套餐价格按附件6规定的项目和价格执行。
小生化组套按实际价格有所下降的要求,各区结合本区实际情况提出调整建议。
(九)降低X线计算机(CT)扫描、磁共振扫描(MRI)大型设备检查的指导价格,取消上浮15%的规定,降低的检查价格差价,不计入调价规模。
(十)提高部分传统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各区结合本区实际情况按附件5规定的调整幅度提出调整建议,提高的差价额,不计入调价规模。同时,建立中药饮片、医院制剂价格联动机制,加强区级公立医院中药饮片、医院制剂的价格管理,具体办法另文下达。
四、调价规模的测算
(一)测算合理的药品差价额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药品加价率及降低部分药品中标零售价格的通知》(苏价医〔2010〕275号)、《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工〔2009〕349号)的规定,以2012年各医院销售药品的实际进价金额为基础进行测算(不包括医院的中药饮片和制剂差价)。具体测算公式如下:
合理的药品差价额=药品费×合理的加价率
药品费=药品实际销售的数量×药品实际进价
(二)确定合理补偿比例
合理的药品差价额,70%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20%由财政给予补偿,10%由医院提高管理水平自我消化。
(三)测算调价规模
调价规模=合理的药品差价额-(合理的药品差价额×政府财政补偿20%)-(合理的药品差价额×医院提高管理水平自我消化10%)。
调价规模=医疗服务调价收入=按调整后价格计算的医疗服务总收入-2012年实际医疗服务总收入=各类(项)净提价额之和(不含CT、MRI检查、传统中医诊疗收入及调价额)。
五、改革方案的制定
为保障我市区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顺利实施,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具体项目调价规定和测算的调价规模,测算本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价方案,并将测算的调价方案报市物价局和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负责牵头审核、平衡各区调价方案,并将平衡意见反馈各区。各区政府根据平衡意见,结合医保支付、财政补偿比例、控费措施、医院管理制度等配套政策,制定本区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方案。
六、改革方案的实施
区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方案(包括江宁区试点的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由各区政府报市价格、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市物价局会同市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各区的医药价格综合改革方案,同时抄送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根据市物价局会同市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的医药价格综合改革方案,在各区政府统一领导,区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七、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管理机制
各区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方案实施后,区价格部门负责对本区公立医院价格管理、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费用控制等执行情况跟踪考核,将考核结果与医疗服务价格的调整挂钩,促进医疗机构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具体考核办法另文下达。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区政府是价格综合改革的责任主体,各区要建立区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精心组织,合理测算,认真做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二)落实配套政策。各区在制定医药价格综合改革方案时,要制定完善医保支付方式、加大财政投入、医院运行机制改革措施、医院控费监管机制等配套改革政策,各项配套政策要与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协调实施,确保医药价格综合改革顺利推进,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确保总体上不增加患者个人支付的医药费用负担。
(三)严格执行政策。取消药品加成、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破除“以药补医”,构建补偿新机制,是区级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基础和测算依据。各区在制定和实施改革方案时,要正确理解和严格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任何与药品价格直接相关的折扣和馈赠,都要从药品的进价中扣减,确保按实际进价零差率销售。让群众真正得到改革的红利。
(四)规范价格行为。各区价格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医院认真贯彻实施各项价格管理措施,全面落实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住院费用清单制度和医疗服务价格档案管理制度、价格投诉处理制度、医院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强化医院明码标价工作,杜绝不合理收费等行为。鼓励区级公立医院采用适宜的检验检查技术,推行检验检查结果互认,避免病人重复检查,有效控制检验检查费,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五)强化宣传引导。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很高。各区政府要大力宣传改革的目的和意义,宣传药品零差率销售、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和加大政府投入等政策措施,使广大群众对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形成全面、准确的认识,引导社会舆论,争取社会各界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对可能出现的社会矛盾,要及时采取措施,准确应对,避免形成炒作的热点。同时,还要及时受理医药价格举报和投诉,有效化解各种矛盾。
区级公立医院价格综合改革时间紧、任务重,各区要组织精干力量,认真做好方案的制定、申报和实施等工作。在方案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向市物价局和市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