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13-11-07 10:52:12 编辑:admin
苏价医[2013]18号
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为破除“以药养医”机制,规范药品市场价格秩序,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执行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国家和省规定药品加价率的政策。药品实际购进价是指扣除各种折扣、馈赠等后的价格。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购进价格如低于我省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应以实际购进价为作价基础按规定加价率相应降低零售价格。
二、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加医药价格综合改革试点的公立医院要严格实行药品零差率政策,严格按照实际购进价格销售药品。
三、破除“以药养医”机制是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与要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二次议价”或变相“二次议价”,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医改过程中药品价格政策的执行到位。要督促指导医疗卫生机构测算、确定药品实际购进价格,并在此基础上严格按规定制定零售价格;同时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工作的力度,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药品价格管理政策执行中的价格违法行为,目前要重点加大对“二次议价”或变相“二次议价”,不执行规定加价率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