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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3-11-07 10:41:03    编辑:admin

宁委发〔201011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医药体制改革,着力解决群众反映较多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现就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稳步推进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突出公益公平,创新体制机制,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努力实现病有所医;坚持因地制宜,充分发挥我市医药卫生资源丰富、改革发展基础较好的优势,促进医药卫生事业与南京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优先保障群众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强化政府在制度、规划、筹资、服务、监管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同时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提高医疗卫生运行效率、服务质量和水平;注重统筹兼顾,协调城乡、区域发展,兼顾各方利益,把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体系结合起来,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努力使我市医药卫生事业发展走在全国全省前列。

   到2011年,进一步完善全面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健全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初步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广泛普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取得积极进展,明显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基本建成全国一流的医疗卫生服务基地。

   到 2015 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服务体系,比较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比较规范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比较科学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多元办医格局,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到 2020 年,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立完善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服务体系,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规范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科学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居民健康指标达到或超过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二、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构建多层次保障体系

   (三)实现基本医疗保障全覆盖。建立完善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分别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和城乡医疗救助共同组成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保制度,加快覆盖就业人口。妥善解决破产企业、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政府对符合国家《就业促进法》和省、市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费用给予补贴。2010 年底前,彻底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问题,确有困难的,经省市政府批准后,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实现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与单位缴费脱钩。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对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按国家规定明确单位缴费责任,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对于建筑业等特殊行业的农民工,可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单位负责缴费。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各区县按市规定建立统一的居民医保制度,将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体系,由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实现城镇居民医保全覆盖。明确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对城镇居民和学生的参保缴费职责,并纳入行政考核目标。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2011 年底前,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达到95%以上,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 100%。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逐步扩大救助范围,在将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和五保户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基础上,逐步将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实行多种方式救助,完善救助服务内容,坚持以住院救助为主,同时兼顾门诊救助。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参加政府资助的医疗保险需个人负担的费用,由市、区县财政承担。对困难家庭成员享受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待遇后需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市、区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鼓励和引导各类组织和个人发展社会慈善医疗救助。

   (四)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建立国家、单位、家庭和个人责任明确、分担合理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努力缩小不同医保制度之间的差距。2010 年和 2011 年,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学生儿童筹资标准分别不低于每人每年 220 元、250 元,财政补助标准分别不低于每人每年 120 元、150 元;老年居民及其他居民筹资标准分别不低于每人每年550元、600元,老年居民财政补助标准分别不低于每人每年275元、300 元,其他居民财政补助标准分别不低于每人每年 150元、180元。2010年和2011年新农合筹资标准,六合区、高淳县、溧水县分别不低于每人每年 230 元、280 元,其他区不低于每人每年 300 元、350 元,各级财政补助占筹资总额的70%以上。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年人均收入确定筹资标准,建立筹资动态增长机制。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以住院和门诊大病保障为重点,积极探索住院统筹与门诊统筹相结合的保障模式,不断提高群众受益水平。2010年,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制度规定范围内医药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0%和60%,新农合参合人员实际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比例达到50%以上。城镇职工医保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以上,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0倍以上。科学制定医疗救助补助方案。逐步取消医疗救助的起付线,合理设置封顶线,救助对象经相关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补偿后需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的救助比例不低于50%。

   (五)规范基金使用与管理。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调控各类医保基金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0%左右。加强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在基金收支平衡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医保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水平,使基金结余保持在合理水平。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金制度,将调节金和一定比例的基金结余纳入风险金。严格执行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障药品和诊疗项目范围,合理确定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的支付比例和标准。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合同管理,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的谈判机制,控制成本费用。完善医保基金支付方式,探索总额预付、定额付费、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相结合的综合付费方式,建立激励与惩戒并重的有效约束机制,强化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规范、监管和引导。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和支付监控机制,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各类医保基金收支情况纳入经常性审计,定期向社会公布,提高基金使用透明度。

   (六)改进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逐步统一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框架。积极探索实施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逐步实现基金筹集、政策待遇、经办服务、信息系统管理和基金管理的统一。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为重点,推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服务。以城乡流动的农民工为重点,积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简化转诊和救助资金的审批程序。探索适合困难群体的医疗费用支付办法,鼓励开展事前救助试点,尽可能降低困难群体自付比例,方便其及时就医。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按照医疗保障全覆盖和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在整合资源的基础上,加强基本医疗保障经办能力建设。加强社会保障市、区(县)、街(镇)、社区四级平台建设,基本实现经办服务网格化,方便参保人员就近办理各项业务。完善医疗保险基层服务平台,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

   (七)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保障作用。鼓励个人参加商业保险,有条件的单位应建立补充医疗保险,通过多种形式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三、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八)促进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均应按规定配备和销售基本药物。2010年,力争全市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其他公立医院也要按规定使用一定比例的基本药物,并落实相应的报销政策。按照国家、省制订的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用药指导和监管。加强对执业药师的管理,发挥临床药师对药品使用的指导、监督作用,促进规范合理用药。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允许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基本药物。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九)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完善医药产业发展政策,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积极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的整合,发挥规模效益。鼓励零售药店发展连锁经营,建立便民惠民的药品供应网。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框架内,按照省招标采购的要求,做好基本药物配送工作。加强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严格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建立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

   四、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方便群众看病就医

   (十)巩固完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大力发展以县(区)级医院为龙头、镇(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县(区)级医院作为县(区)域内的医疗技术指导中心,承担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业务技术指导和卫生人员的进修培训。继续加强县(区)级医院基本现代化建设,基本做到“大病不出县(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综合服务,对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社区卫生服务站承担行政村的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诊治等工作。县(区)政府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负责举办和建设好县(区)、镇(街)、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每个建制镇(街)举办和建设好一个功能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撤并后的卫生院由当地政府按照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方便群众就医的原则妥善处置,每个行政村或每3—5千人口建成一个标准化的社区卫生服务站。

   (十一)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建设和改造纳入区域发展规划,优化卫生资源配置与利用,促进优质卫生资源向社区转移。原则上按每3—10 万人或街道所辖范围规划设置 1 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下设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站实行一体化管理。规划和建设部门要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在新建或改扩建居民住宅区时,按照标准配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业务用房,区政府与街道负责为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无偿提供业务用房。到 2011 年市扶持20 个以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套。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维护社区居民健康为中心,完善服务功能,提供疾病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服务、一般常见病及多发病的初级诊疗服务、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服务,逐步承担起提高居民健康水平的的职责。

   (十二)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负责其举办的镇(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照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助,使其正常运行。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推进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等管理方式,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规定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上缴同级财政,支出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后,药品收入不再作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经费补偿渠道,不得接受药品折扣。对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合同等方式,由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等渠道结算支付。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落实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

   (十三)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严格界定其适宜技术、适宜设备范围和基本药物,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和低成本服务。转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方式,深入农村和社区,开展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全面推行全科团队服务和责任医生制度。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逐步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形成保障公平效率的长效机制。

   (十四)进一步完善城市医院与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城市三级医院要与县(区)级医院(包括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合作制度,采取临床服务、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方式,帮助其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能力。建立医院专家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制度,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稳定业务联系,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技术水平和工作质量。同时,采取增强服务能力、降低收费标准、提高报销比例等综合措施,引导一般诊疗下沉到基层,逐步实现社区首诊、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到2011年,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急诊率要达到60%以上。

   (十五)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疾病预防控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服务中的作用。将中医药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一步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创新中医药发展模式,建设中医预防保健服务体系,规范服务内容和方法。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中,大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中医诊疗设备和必备中药,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都能提供中医药服务。

 五、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十六)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和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建设,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体系的公共卫生服务功能,建立分工明确、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互动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促进城乡居民逐步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进一步明确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职能、目标和任务,优化人员和设备配置,探索整合公共卫生服务资源的有效形式。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强化医院依法承担重大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救治等公共卫生服务职责。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按照承担的职责任务,由政府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工资水平和经费标准,明确各类人员岗位职责,严格人员准入,实行绩效考核,建立能进能出的用人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能力建设,重点改善精神卫生、妇幼保健、卫生监督、院前急救等机构的设施条件,加强标准化建设。

  (十七)实施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根据国家、省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结合南京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卫生的突出问题,明确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实施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和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老年人保健等。继续推进城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建设,到2011年底,60岁以上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建档率达到95%以上,其他人群建档率城市达到80%以上、农村达到60%以上。继续实施血吸虫病、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和国家免疫规划、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农村改水改厕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继续开展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为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35岁至59岁农村妇女宫颈癌乳腺癌检查、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预防出生缺陷等项目。鼓励各区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共卫生的突出问题,增加公共卫生服务内容。

   (十八)保障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和业务经费由政府全额安排,按照规定取得的服务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逐步提高人均公共卫生经费,健全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2010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按常住人口计,城市不低于28元,农村不低于20元;2011年分别提高到30元、25元。

   (十九)提高公共卫生管理水平。加强对严重威胁人民健康的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等疾病的监测与预防控制。强化用人单位责任和行政监管,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提高妇幼保健服务水平,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预防婴儿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卫生监督,大力促进环境卫生、食品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和农民工卫生工作。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安全、食品安全、医疗废弃物等社会公共卫生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在全市积极开展“健康社区”创建活动,提高群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将农村环境卫生与环境污染治理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继续做好农村改水、改厕工作,推动卫生城市和文明村镇建设,不断改善城乡居民生活、工作等方面的卫生环境。逐步缩小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差距。

   六、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创新管理体制运行机制

   (二十)建立协调统一的医药卫生管理体制。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运用法律手段发展和管理医药卫生事业的能力。强化政府发展卫生事业的责任和卫生行政部门履行卫生行业管理的职能。卫生行政部门主要承担卫生发展规划、资格准入、规范标准、服务监管等行业管理职能,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按照管办分开的原则,探索建立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的新体制。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落实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建立健全以医院管理委员会为核心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

   (二十一)改革公立医院运行机制。建立高效规范的公立医院运行机制。公立医院要遵循公益性质和社会效益原则,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优化服务流程,规范服务行为。建立质量经营管理机制,规范公立医院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水平。严格医院预算和收支管理,降低医院经营成本。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继续推行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检验检查结果同城互认,减轻群众负担。加强市、区县中医院建设,办好综合医院中医科,促进国家、省、市各级中医重点专科的发展。提高卫生资源的使用效率,适度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进一步深化医院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用人机制。完善分配激励机制,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工资待遇与服务质量及岗位工作量等综合绩效挂钩。

   (二十二)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落实公立医院政府补助政策,逐步加大政府投入,主要用于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扶持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补贴政策性亏损等,对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公共服务经费。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公立医院必须严格控制新增债务,不得再负债建设和超标准购置大型医用设备。推进医药分开,通过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逐步取消药品加成,不得接受药品折扣。

   (二十三)完善严格有效的公立医院监督管理体制。强化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和质量监管。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的准入和运行监管,以依法行医、合法经营和提高医疗服务技术水平为核心,重点监管执业范围、医疗制度和行业标准的落实。完善医疗卫生服务标准和质量评价体系,规范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监测网络,以实现公共服务目标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核心,重点监管法律责任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开展的特需服务、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各种医疗服务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按照权限,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基本医疗服务指导价格。规范公立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检查,防范价格违规行为。健全多元化的公立医院监督约束机制,坚持群众导向,强化社会监督,完善公民有序参与的监督机制。探索建立由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保险机构、社会评估机构、医院职工、群众代表和专家参与的公立医院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建立不良执业行为或严重违法行为以及达到淘汰条件医疗机构的退出机制。

   (二十四)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积极促进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鼓励民营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院。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慈善医疗机构,或向医疗救助、医疗机构等慈善捐赠。民办医院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等级评审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落实非营利性医院税收优惠政策,完善营利性医院税收政策。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除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获得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外,政府应在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培养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二十五)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按照中央、省的要求,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选择1家市属三级公立医院和1家区县属二级公立医院开展改革试点,在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补偿机制、监管机制等重点和难点方面积极探索,为公立医院改革积累经验。2011年起在全市逐步推开。

   七、完善保障措施,确保改革取得预期成效

   (二十六)健全卫生事业投入保障机制。明确政府、社会与个人的投入责任,确立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主要由政府负责解决,向全市居民均等化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由政府、社会和个人三方合理分担费用。特需医疗服务由个人直接付费或通过商业健康保险支付。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机制,市、区县政府都要增加对卫生的投入,逐步提高政府卫生投入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使居民个人基本医疗卫生费用负担有效减轻。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使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政府新增卫生投入重点用于支持公共卫生、农村卫生、城市社区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障。对中医院、传染病院、精神病院、职业病防治院、妇产医院和儿童医院等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完善政府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投入机制。政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保证相关经办机构正常经费和购买服务的资金来源。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大力发展医疗慈善事业。建立政府对医药卫生事业投入与产出的绩效评价机制,促进政府投入达到预期目标。

  (二十七)加强医药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制定和实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重点加强公共卫生、农村卫生、城市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培养培训。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实行引进和培养并重的人才管理政策,努力构筑高层次卫生人才队伍,建立医药卫生专业高层次人才和实用型人才引进的绿色通道。对长期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业务培训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完善全科医师任职资格制度,健全社区卫生人员在岗培训制度,继续做好全科医学转岗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尽快实现基层卫生服务机构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逐步规范医院管理者的任职条件,形成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的医疗机构管理队伍。通过政府财政补助等有效形式,鼓励高校医学毕业生到困难地区农村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稳步推进医务人员合理流动,促进不同医疗机构之间人才的纵向和横向交流,积极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

   (二十八)加快推进医药卫生信息化。适应深化改革和现代管理要求,加强行政管理、公共卫生、医疗服务、保险经办、医药流通信息化建设,建立资源共享、信息互通、透明公开、方便易用的信息平台和业务系统。建立完整、有效的医药卫生信息化组织管理体系,强化对全市医药卫生信息化的规划、指导、督查、考核。2011年底前完成区域卫生信息平台、数据中心建设。推进以医院管理和电子病历为重点的医院信息建设,加快南京市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网络化管理,构建全市卫生信息网络平台。加快建设卫生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完善疾病预防控制、药品集中采购与监管系统,实现信息资源统一采集与综合利用,为城乡居民提供系统化、连续性、全过程健康服务,同时提高监管效能。加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和城乡医疗救助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与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的对接,方便参保(参合)人员就医,增加医疗服务透明度。建立医疗救助管理模块,分别搭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网络平台,实行医疗救助的同步结算,实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与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的“一单清”、“一站式”服务。完善市、区县药品监管、药品检验检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建立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结算和报销信息管理系统。

   (二十九)探索切实可行的医疗风险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医疗纠纷第三方处理机制,全面推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建立医疗行业风险控制制度。通过严格医疗质量管理,加强卫生文化建设,提高医务人员执业责任心,培育高尚的职业道德操守,最大限度降低技术性医疗风险。加强医德医风建设,重视医务人员人文素质培养和职业素质教育,大力弘扬救死扶伤精神,教育和引导医疗卫生工作者共同遵守“关爱病人、钻研医术、合理诊疗、精心施治、诚信守法、德技双馨”的新时期医德医风规范。积极开展“人民满意医院”等各项创建活动,营造良好的医疗执业环境,依法维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和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医学科学、尊重医疗卫生工作者的良好风气,努力构建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建立健全医疗责任保险和医务人员执业保险相结合的医疗执业责任风险保障机制,分担医疗责任风险,加强对诊疗行为的约束、制衡。鼓励医疗机构按照市场原则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降低医疗机构的行业风险,用第三方付费机制规范医疗纠纷的赔偿标准。鼓励医务人员按照自愿原则参加执业风险保险,降低医务人员的执业风险。

   (三十)加强对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作为改善民生、扩大内需的重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政府的公共医疗卫生责任。成立市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实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强监督考核。各区县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有效措施,精心组织,有序推进改革进程,确保改革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群众。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积极引导社会预期,努力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参与,为改革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加强对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进行督查指导,重点督导执行相关工作规定和要求及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督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相应的督导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