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23-10-10 15:42:47 编辑:admin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各相关医疗机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文件精神和全国中成药联盟采购工作安排,为做好全国中成药联盟集中采购(以下简称“中成药集采”)中选结果落地执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价格及周期
(一)机构范围。全省已在中成药联盟带量采购填报系统报量医疗机构,根据报量在省平台网签合同。
(二)药品范围。全国中成药联合采购办公室根据《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ZCYLM-2023-1)》公布的中成药集采中选结果。
(三)挂网价格。中选企业申报的供应清单内产品,按中选价格在省平台挂网。同药品名称下未在中选企业申报供应清单的药品予以暂停挂网。
(四)采购周期。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周期为2年,视情况可延长1年,采购合同一年一签。采购周期内采购主体提前完成合同采购量的,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五)执行周期及近期工作计划。此次集采自2023年10月31日24:00起全省统一执行。近期相关工作计划为:
1.10月10日起,中选企业按公布供应清单申报供应规格;
2.10月16日-10月20日,网签采购合同;
3.10月25日起,省平台切换采购价格。
二、中选产品采购及供应
中选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质量管理,自主选择配送能力强、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配送,并按照购销合同保障供应,满足临床用药需求。中选企业因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质量问题等被取消中选资格时,医疗机构可选择同采购组其他企业的中选药品,优先选取日均治疗费用较低的中选药品。纳入国家和我省份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的药品,合同采购量完成情况可按同采购组中选药品使用占比进行考核。
三、非中选药品及流标药品管理
加强非中选药品价格管理,参照中选药品价格,理顺未中选药品挂网价格。调整后的同药品名称下同企业同剂型非中选药品的挂网价格,原则上应符合小包装价格低于大包装价格、小规格价格低于大规格价格。鼓励非中选药品和流标药品主动降价,并将联动全国中成药联盟地区梯度降价结果,动态调整非中选药品和流标药品挂网价格。
加强对非中选药品和流标药品采购情况的监控管理。医疗机构采购非中选药品不得超过同采购组实际采购量的10%;确需使用流标药品的,医疗机构实际采购量不得超过医疗机构在本次集采报量的50%,其中已经参加其他集采的中选品种仍执行原集采规则。
四、有关要求
(一)保障供应、保证使用。中选企业应主动做好市场风险预判和防范,按照采购合同组织生产,确保采购周期内供应清单中规格保持供应,满足医疗机构采购需求。医疗机构应畅通中选产品入院通道,健全采购管理机制,根据全年合同用量合理制定采购计划,优先采购、合理使用中选产品,确保完成年度采购任务。
(二)落实预付、加强监管。各级医保部门应继续落实医保基金预付制度,督促医疗机构及时回款。应加强辖区内中选药品日常供应监测,重点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供应配送情况的监测,对供应配送不及时的企业,采取函询、约谈、信用评级等方式,处置相关企业。应加强对医疗机构中选产品采购使用情况的监测,对采购进度滞后和非中选产品、流标产品、同类可替代产品采购异常的医疗机构,及时予以提醒、约谈、通报,督促其纠正不合理采购行为,确保完成集采任务。
(三)开展宣传、回应关切。各级医保部门应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营造良好氛围。相关医疗机构应重点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政策培训,确保医务人员准确掌握相关政策内容和中选产品使用要求。出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附件: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江苏).xlsx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江苏省医疗保障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