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23-04-13 10:42:31 编辑:admin
苏医保办发〔2023〕15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相关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5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医保药品目录竞价药品挂网价格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14号)等要求,为妥善做好国谈竞价药品落地工作,现明确有关事项如下:
一、关于国谈竞价药品挂网
(一)参与国家竞价谈判现场报价且竞价报价不高于同品种医保支付标准的产品,其申报挂网价不高于国家竞价谈判现场报价及各省级平台现执行挂网价的,在省平台挂网并标注国谈竞价编码(GTJJ)。
(二)参与国家竞价谈判现场报价但竞价报价高于同品种医保支付标准的产品,其申报挂网价不高于国家竞价谈判现场报价及各省级平台现执行挂网价,且议价上限不高于国家确定的同品种医保支付标准的,在省平台挂网并标注国谈竞价编码(GTJJ)。
(三)未参与国家竞价谈判现场报价的产品,但其申报挂网价不高于国家确定的同品种的支付标准及各省级平台现执行挂网价的,在省平台挂网并标注国谈竞价编码(GTJJ)。
国谈竞价药品同通用名下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产品,按阳光采购政策规定申报挂网,不标注国谈竞价编码(GTJJ)。
二、关于国谈竞价药品“双通道”管理
国谈竞价药品同通用名下产品,其挂网价或议价上限不高于支付标准的,纳入“双通道”管理范围。鼓励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优先选用竞价药品通用名下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品种。
如国家对国谈竞价药品挂网和执行有新要求的,按国家有关要求执行。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3年4月10日
(联系处室单位:省医保局价格招采处)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 ——摘自《江苏省医保局》网站2023/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