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22-08-03 09:35:43 编辑:admin
苏医保发〔2022〕47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省内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相关药品生产供应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群众购药便利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等要求,现决定开展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药店)参与带量采购和阳光采购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平台向定点药店开放
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和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向省内定点药店开放,符合条件的定点药店均可自愿申请参与省平台带量采购和阳光采购,但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参与:
1. 近2年内,有经营假、劣药品或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医疗器械等违规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或药品监管部门处罚的;
2. 近2年内,因违反医保定点协议管理或《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被处罚的;
3.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4. 其他不符合参加药品带量采购和阳光采购的。
二、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
对省平台挂网的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定点药店按挂网价格采购并按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其中,对省平台正在执行的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定点药店根据需求与愿意供应的中选企业补签带量购销合同,并按合同约定采购;对后续开展的带量采购药品,定点药店可按带量采购规则,参与统一报意向量、签订合同等,并按要求完成约定采购量。
对省平台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国家谈判药品、省级储备药品外的其他阳光挂网药品,定点药店在采购时应主动开展议价,按议价结果采购,并在不高于挂网价前提下合理确定销售价格。
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零售药店不得经营的药品外,省平台所有挂网药品,定点药店均可采购。对采购冷链药品、注射剂等贮存管理要求较高药品的定点药店,应满足相关部门明确的贮存条件和管理要求。
三、签订专项补充协议并加强监管
医保经办机构应与定点药店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参与带量采购的定点药店应遵守协议约定,规范销售行为,实行统一挂牌管理、统一设置专柜、统一明码标价、统一制度上墙、统一监督监管,严格按“零差率”销售,不得借销售带量采购中选药品搭售或捆绑销售其他药品,不得倒卖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严格履行购销合同,完成合同约定采购量,并与供应企业及时结清货款。
生产企业应积极响应定点药店采购需求,及时选定资质信誉好、服务能力强的配送企业;配送企业应按管理要求和协议约定做好供应保障。
各地医保部门应加强对定点药店销售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的监测监管,对存在未按“零差率”销售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借销售带量采购中选药品搭售或捆绑销售其他药品、倒卖带量采购中选药品、无正当理由不完成合同约定采购量或不按约定结算货款等行为的,暂停或取消参与带量采购资格,情节严重的,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加强对生产企业供应情况监测,对供应异常的企业,及时约谈并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有关规定处置。
附件:定点药店参与流程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定点药店参与流程
一、药店申报
定点药店通过省平台(网址:http://180.101.234.24:8011/webportal/)申报药店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否医保定点药店、医保定点唯一编码、定点药店属性(单体药店、连锁药店总部、连锁药店门店)等信息。
二、公示公布名单
省医保部门将申报定点药店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设区市医保部门对公示名单中本地区近2年内受到处罚的药店进行标注,并报省价格招采中心确认。公示无异议后公布药店名单。
三、药店注册省平台账号
资质符合要求的医保定点药店通过省平台注册账号,提交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代表证明、医保定点合同证明等扫描件(PDF格式),并办理CA证书。连锁药店各门店共用一个账号,由总部或总部指定的省内门店向省平台申请并负责统一管理。
四、平台采购
对正在执行的带量采购中选品种,定点药店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具体采购产品、报送计划采购量,并与愿意供应的中选企业补签带量采购合同;对后续开展的带量采购品种,定点药店按带量采购规则参与报量和签约。
对阳光挂网药品,定点药店结合自身需求在省平台发起议价,并按议价结果采购。
-来源:《江苏省医疗保障局》网站2022/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