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药品流通行业协会
#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关于加强公立医疗机构阳光采购监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02 14:31:27    编辑:admin

苏医保发〔2022〕38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在宁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

为深入推进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政策落地执行,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提升完善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功能 支持服务医药价格改革和管理的意见》(医保发〔2022〕1号)和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深入推进药品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苏医保发〔2021〕64号)、《关于深入推进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苏医保发〔2022〕13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公立医疗机构阳光采购监测工作通知如下。

一、阳光采购要求和目标

(一)阳光采购要求。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驻苏医疗机构,下同)使用药品(医用耗材)均应在省阳光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阳光采购、议价交易、应采尽采。除符合规定的应急采购外,公立医疗机构不得线下采购药品(医用耗材),院内采购管理系统应与省平台实时联网、采购数据应与省平台数据保持同步一致。

(二)阳光采购监测。从2022年起,省和设区市医保部门对公立医疗机构阳光采购情况实施动态监测。省和设区市医保部门重点监测全省三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采购率,各设区市医保部门同时应加强对辖区内二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采购率监测。

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采购率是指医疗机构在省平台采购药品(医用耗材)入库总金额占同期该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耗材)入库总金额的比率。

(三)阳光采购目标。全面推动公立医疗机构网上采购率达标,不断规范网上采购行为、提升网上采购率。到2022年底,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采购率分别不低于85%、75%。到“十四五”末,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医用耗材)在省平台应采尽采,阳光采购预期目标初步完成。

二、开展网上采购监测

(一)建立公立医疗机构阳光采购数据定期报告制度。每月15日前,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将上月本单位药品(医用耗材)实际采购数据、在省平台采购药品(医用耗材)数据、应急采购药品(医用耗材)数据报设区市医保部门;在宁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直接报省医保部门。每月20日前,各设区市医保部门将辖区内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数据汇总后报省医保部门。

(二)确定公立医疗机构网上采购率并开展通报。省医保部门核实各医疗机构上报数据,测算确定各三级公立医疗机构的网上采购率,按季通报全省三级公立医疗机构的网上采购情况。各设区市医保部门应同步确定、通报辖区内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的网上采购情况。

三、开展阳光采购督查

省医保部门每年重点对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开展阳光采购督查,督查医疗机构实际采购数据、省平台采购数据、应急采购数据等,以及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各设区市、县(市、区)医保部门应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方式开展阳光采购督查,确保年内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督查全覆盖。

各级医保部门应及时通报督查结果,对医疗机构网上采购率不高、超范围应急采购以及存在数据弄虚作假的,予以提醒、约谈并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报同级监督部门。

四、强化阳光采购考核评价和结果应用

(一)实施阳光采购监测评价结果与医保总额结算考核相衔接。医保部门编制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专项预算,并根据专项预算执行情况和网上采购率,对超范围应急采购药品(医用耗材)使用的医保资金,按规定比例在医保总额结算时予以扣除。

(二)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招采使用的专项评价。医保部门制定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招采使用专项评价办法,将阳光采购情况作为专项评价的重点内容,并将专项评价结果应用于医保绩效综合评价,与预留医疗机构年度医保基金总额的5%医保服务质量保证金挂钩,专项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年度药品(医用耗材)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

各设区市医保部门负责编制辖区内三级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用耗材)专项预算和招采使用专项评价工作,并将结果报省医保部门。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推进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在省平台阳光采购,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深化医药招采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也是规范医药采购行为、净化招采行业生态、减轻群众医药负担的重要抓手。各级医保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把加强网上采购监测、提升网上采购率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强化工作指导和督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地落实。

(二)加快工作推进。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阳光采购政策,除符合规定的应急采购外,使用药品(医用耗材)均应在省平台阳光采购、议价交易、应采尽采;要自觉配合做好阳光采购监测工作,将网上采购要求细化到每一个药品、每一类耗材;要实行院内采购管理系统与省平台实时联网,及时上报数据,确保数据完整、格式正确、真实可靠并在省平台留痕。

(三)强化监管问责。各级医保部门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着眼网上采购目标任务,压实工作责任,指导督促公立医疗机构实质性提升网上采购率,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确保采购数据真实、完整并及时反映到省平台。省医保部门将加强全省阳光采购监测工作的指导监督,依据各地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网上采购情况,测算确定各设区市、各县(市、区)网上采购率,并作为提升医保规范化管理水平、推进医药招采制度改革的考核指标,与医保管理服务督查激励措施挂钩。

附件:1.网上采购率计算方法

      2.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监测表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江苏省医疗保障局》网站2022/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