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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保障廉价短缺药品供应

发布时间:2012-11-12 22:10:16    编辑:admin

      日前,江苏省卫生厅、人社厅、物价局和食药监管局联合出台《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廉价、短缺药品生产和供应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提高廉价、短缺药品的保障能力,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保证群众基本用药。

  《意见》提出,根据廉价、短缺药品生产、供应、临床使用等情况,制定《廉价短缺药品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目录》内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在综合考虑该药品规模生产企业的平均成本、经营者应获得合理利润的基础上,结合市场供需情况,制定全省统一销售价格。全省所有不执行药品零差率的医疗机构执行廉价、短缺药品统一销售价格,不再执行按实际进价加差率制定零售价格的作价办法。实行药品零差率的医疗机构按在统一销售价格基础上扣减规定加价率后的价格执行。《目录》内的药品参加省药品集中采购不再以价格高低作为中标依据;药品在使用过程中,医保部门参照甲类药品政策予以支付费用。

      廉价、短缺药品的遴选条件为:以国家发改委和省定价药品目录以及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为主;疗效确切,临床常用,容易被同类较高价格的药品替代;经多次招标,市场价格趋于稳定的药品;适合医疗机构使用的常用剂型;最小剂量单位价格低、日平均治疗费用低的药品;供应不正常的临床必备药品。

-来源:《健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