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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疗健康”新政将颁布 允许依托实体医院开设互联网医院

发布时间:2018-04-17 10:48:42    编辑:admin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曾益新4月16日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介绍说,近期将颁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将明确允许依托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


可依托实体医院发展网上医院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6日下午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曾益新介绍了国务院常务会议4月12日审议原则通过的《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有关情况。

曾益新表示,这个指导意见提出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了支持“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鲜明态度,明确了允许依托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即可以依托实体医院建设互联网医院,拓展业务范围和服务半径。同时也支持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搭建互联网信息平台,开展远程医疗。

在优化互联网家庭签约服务方面,指导意见规定要促进家庭签约服务的智能化、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可在网上开展签约服务,在线提供健康咨询、预约转诊、慢性病随访、健康管理和延伸处方等和家庭签约服务相关的工作。


线上处方可委托第三方机构配送药品


在“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服务方面,指导意见明确对线上开具的处方经过药师审核以后,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配送。

在推进“互联网+保险结算”方面,将逐步拓展在线结付功能,包括异地结算、一站式的结算来方便病人。还要鼓励推进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研发应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

在提高医院运行管理和便民服务方面,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到2020年,二级以上医院普遍提供分时段的预约诊疗和智能导医分诊、候诊提醒、检验结果的查询、诊间结算、移动支付等一些线上服务。


将出台网上诊疗管理办法


曾益新表示,出于对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负责的态度,指导意见也明确提出了规范性的监管措施,将会出台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的管理办法,明确监管底线,建立医疗责任分担机制。强调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平台的第三方机构应确保提供服务人员的资质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责任。更重要的是所有诊疗过程要全程留痕,把操作过程公开,每个参与人员都要对在互联网上的行为承担责任。

针对个人医疗隐私保护问题,指导意见要求建立统一规范的数据标准,在此基础上要制定健康医疗大数据确权、开放、流通、交易、产权保护的法规,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健康数据保密规定,建立完善个人隐私保护体制,特别是对于基因数据等特别重要的信息,要特别加以严格管理,对非法买卖泄露信息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的处理。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