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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计委关于公开征求《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7-20 11:46:35    编辑:admin

为进一步统筹调配使用优质医疗资源,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以及我省近年来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开展情况,我委修订形成了《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5430日前将修改意见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我委医政医管处。

联系电话:025-8362080783620519(传真)。

电子邮箱:yzc@jswst.gov.cn

附件:《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5年424

 

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维护医师及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健康有序推进,根据《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经所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其中,第一执业医疗机构是指医师多点执业前已注册执业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鼓励和引导医师到基层医疗机构、护理院、康复医院和非公立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第四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多点执业:

(一)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的;

(二)经第一执业医疗机构批准的会诊、进修、学术交流等;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或安排的义诊、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紧急医疗救援等指令性任务;

(四)在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的,由医疗机构派遣在以整合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方便群众就医为目的组成的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内医疗机构执业的。

第五条  引导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购买医疗执业保险,鼓励通过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师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以及解决医疗职业伤害保障和损害赔偿问题。多点执业医疗机构必须保障执业医师的合法权益,应当为多点执业医师购买医疗责任保险产品,鼓励购买医疗意外、人身伤害等医疗执业保险产品,分担医疗风险。

第六条  多点执业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可视同为职称晋升前到基层服务。

第七条  医疗机构不应因多点执业影响符合相关条件的医师职称晋升、学术地位取得等。

第八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及监督工作。

 

第二章  注册管理

第九条  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新增执业地点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可放宽到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需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二)完成第一执业医疗机构规定的任务;

(三)不是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四)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申请多点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并与在第一执业医疗机构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执业范围为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康复专业的医师可在多点执业医疗机构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全科诊疗科目下多点执业注册);

(五)医师应当与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签订执业劳务协议,包括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责任、医疗事故(医疗损害事件)法律责任分担、薪酬、保险等内容;

(六)最近连续两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七)中医类别医师以中医坐堂诊所作为多点执业地点进行注册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照《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医师提出多点执业申请的,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应予支持,并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薪酬、保险等内容。

第十一条  拟申请注册、注销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医师第一执业医疗机构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多点执业注册的医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表;

(二)身份证、医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还需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三)医师与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或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和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复印件;

(四)最近连续两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拟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第十三条  签订帮扶、托管协议的医疗机构间,受医疗机构派遣实施对口支援的多点执业的医师不需办理多点执业手续,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应于每年年底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送此类医师多点执业情况。

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解体及帮扶、托管协议终止后,医师需在原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内部及帮扶、托管协议医疗机构间多点执业的,需按规定办理多点执业手续。

第十四条  退休医师向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履行知情报备手续后即可多点执业,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应于每年年底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送此类医师多点执业情况。

第十五条  申请注销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江苏省医师注销多点执业申请表(附件2);

(二)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  医师在第一执业医疗机构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变更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其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

第十七条  批准第一执业医疗机构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应当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注明注册、注销情况,加盖注册管理专用章,并在“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系统”中进行医师执业信息更新。

第十八条  有条件的地区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医师区域注册试点。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十九条  多点执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遵守《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核定的执业地点、类别和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超出执业范围、执业地点、诊疗科目等开展执业活动。

第二十条  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根据与相关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承担工作任务,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  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合理转介患者,扰乱医疗秩序,损害患者权益。

第二十二条  多点执业医师不作为多点执业机构登记校验、技术和设备准入、诊疗科目设置、重点专科评审和等级医院评审标准中的人员评价条件。

第二十三条  多点执业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事件时,由发生事故或事件的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办法,规范多点执业医师执业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十五条  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相关规定,接受各执业地点的定期考核。第一执业医疗机构负责综合各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考核意见,并将相关材料归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第二十六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医师多点执业注册信息管理,发布医师需求信息,引导医师合理流动,不断完善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的指导、监管,多点执业医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做出行政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执业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多点执业医师依法依规被处以暂停执业活动的,应当同时暂停其所有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并按规定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开展医师区域注册试点暂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5    日起施行,《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江苏省卫计委网站2015/4/27